保密原则
一、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心理咨询工作中,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的限度。在心理咨询开始时,应首先在咨询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二、心理学专业人员专业服务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学专业人员可以接触这类资料。
三、心理学专业人员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四、心理学专业人员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的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有关信息(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五、心理学专业人员在演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录音或录像、或发表其完整的案例前,需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
六、心理学专业人员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
1、心理学专业人员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
2、寻求专业服务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时。
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
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七、在遇到上一条中的1、2和3的情况时,心理学专业人员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预警的责任;在遇到上一条中(4)的情况时,心理学专业人员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种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